盛先生前几天因病急诊入院,办理出院手续时,发现医保卡不能使用,想询问此次住院的医疗费用是否可以报销?医保卡如何开通?另外,想了解若自己的劳动关系转移到外省市,其在上海缴纳的医保账户资金是否能一并转移?
据了解,盛先生是本市职保参保人。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未缴费或者未足额缴费的,自次月15日起职工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经了解,盛先生住院前一个月已从原单位离职,且已停止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他此次住院时医保账户已处于“封存”状态,因此,其出院时无法持医保卡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须由本人全额承担。
如果盛先生找到新的工作单位,下月起按照规定正常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那么其个人医疗账户将会在新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15日起重新开通,届时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另外,根据政策规定,在职职工劳动(工作)关系由本市转移至外省市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证件、社保卡或医保卡、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等证明到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提出申请,由区县医保中心对个人医疗账户剩余资金进行清算,并以现金形式发还个人。
以下从三个方面介绍本市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
一、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的,在批准的缓缴期内,职工不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足额补缴且正常缴纳医疗保险费后,职工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具体时间节点的规定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保费的次月15日起,职工开始享受基本医保待遇;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医保费的次月15日起,职工停止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应当缴纳而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医保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按规定足额补缴医保费的次月15日起,职工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保待遇(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补结算)。
三、职工停止医保待遇后又恢复参加职保的,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如何扣减
在同一医保年度内,在职职工停止医保待遇后,又恢复参加职保的,按实际停止待遇月数,在本医保年度已计入的个人帐户资金中予以扣减,不足扣减的,从下一医保年度计入资金中扣减。如恢复参保时已足额补缴了医保费,已计入的帐户资金不再扣减。
在职职工停止医保待遇与恢复参保不在同一医保年度的,在恢复参加职保并计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时,应按照停止待遇之月至停止待遇月所在医保年度末的实际月数,扣减已经计入的资金,不足扣减的,从下一医保年度计入资金中扣减。如恢复参保时已足额补缴了医保费,已计入的帐户资金不再扣减。
以上是中断缴费给参保人待遇造成的影响。在这里还想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的权利,也是双方共同的强制性义务,双方均无权免除对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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