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发生在陕西榆林的产妇跳楼事件可谓是沸沸扬扬,且不论谁对谁错,发生了这么一起悲剧,无论对于家属,对于医院,都是不愿见到的。事件的真相,交由调查组进行,今天,我们就从这起悲剧中,来看看产妇究竟具有哪些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这项条款是我国对患者知情权的首次规定。 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也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从这两项条款,可以看到,医院首先应该向患者,也就是产妇本人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但是,任何医疗行为,都是具有一定风险的,一旦产妇出现并发症,比如说陷入昏迷了,那之后的医疗行为,应该向谁说明,由谁签字呢?所以,此次事件中,产妇签订了授权委托书,由其家属全权代表其本人,对于一切医疗行为进行认可并签字。 那么,授权委托书又意味着什么呢?授权委托书,实质上是患者作为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签署的一份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否生效,首先要看这份委托书是否是委托人,也就是产妇本人的真实意愿的表现。在这里,产妇授权委托自己的家属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姑且看作是产妇真实意愿的表现。那么,在委托书签署以后,医院任何的医疗行为和告知义务,都会向被委托方,也就是产妇的家属告知并取得其认可,而不再向产妇单独告知。 在这里,又会遇到一个问题,是否委托书签署后就不可以更改了呢?也就是产妇一旦签署授权委托书之后,就意味着她本人没有决定的权利了吗? 并非如此。榆林悲剧的发生,在于顺产还是剖腹产之争。这个时候,如果产妇本人的意愿与被委托人,也就是家属不同,完全可以取消授权委托。这就是说,产妇此时可以取消授权委托给家属,而由她本人决定生产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69条第2项和即将生效的《民法总则》第173条第2项均规定了“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终止。对于被代理人取消委托的形式,民事立法和理论中均没有明确,一般认为,产妇只要重新签署一张取消授权委托书就可以了。 这里,还需要明确的是,在产妇取消了授权委托后,也就意味着由产妇本人对于一切医疗行为进行认可及签字。如果,假使,这个时候,出现了并发症,产妇陷入了昏迷,那之后的医疗行为应该由谁来决策?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从这项条款,我们可以看到,在产妇本人没有委托其他人的情况下,一旦产妇陷入昏迷,那之后的医疗行为就是由医疗机构,也就是产妇所在的医院当时的最高行政负责人进行决策。 榆林悲剧,在我们这个现代社会,其实不应该发生。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悲剧,能有更多的人了解法律、熟悉法律,知晓自己所有的权利,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 部分图片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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