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 达医晓护 的第 3754篇文章
先来看一个种植牙术后脑出血的案例。患者,47岁,男性,因多牙缺失要求种植。经治医师询问病史,患者告知“体健,无不良生活史”。医师为其行常规术前各项化验检查均无异常,经征得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局麻下行牙种植术。术后三小时患者自觉头痛及全身不适,渐出现语言艰涩,右侧肢体无力,家人将其送至医院。医师急查患者血压158/133mmHg,神志不清,急性失语,左侧肢体呈偏瘫表现,肌力0-1级。CT检查报告“右脑部基底节出血”。诊断:右脑部基底节血肿,高血压高危。救治一年后,患者肌力恢复至四级。患方认为,医方术前未行血压检查,术中未行血压监测,患者发生的脑出血及遗留的肢体残疾与医方的过错有直接因果关系。患方将医方诉至法院。
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患者为高血压病理基础上的自发性脑出血,手术创伤、术中紧张、使用含肾上腺素的局麻药为脑出血诱发因素,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外院病历资料查见患者已有高血压病史1年余,但其未曾服药治疗。结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本案鉴定意见系鉴定专家对患者在牙种植术后脑出血其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一种判定。该意见主要依据:1、患方牙种植术前已经明确诊断高血压一年余,但其未能遵从医嘱积极有效治疗;2、患者未能在牙种植术前认真详实地向经治医师陈述病史,直接影响了医师对其机体健康状况的正确判断,并由此导致其后发生的脑出血。
患者的此种行为法律上称之为“受害人过错”,即:受害人对于损害或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根据行为人对自己过错行为负责的原则,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受害人过错造成的,应当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受害人过错与侵害人过错共同造成损害,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患方脑出血遗留肢体轻度偏瘫的损害结果是患者自己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履行诊疗合作义务所致,其既未能在诊断高血压后积极遵从医嘱治疗,也未能在牙种植术前向医师如实陈述自己的高血压病史。此种疏于履行其自身生命权与健康权注意义务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法律上应当判定由患者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即承担本次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医方仅承担其未尽医师注意义务的次要责任。
疾病是医师和患者的共同敌人,疾病的治愈是医师与患者的共同责任。患者求医问诊的目的是治愈疾病,医师治疗的目的是利用其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能否有效达到治疗目的,不仅取决于医疗行为是否恰当,也与患者及其家属的配合密切相关,需要通过在相互尊重、各行其责及诚信可靠的基础上的医患伙伴关系而实现。患者应该充分信任医师,积极配合医疗机构诊治,并按照自己所选择的治疗方针专心治疗。
医疗行为本身使医师与患者处于“协力合作关系”,患者应配合医师诊疗的需要,力求达到治疗效果,应如实报告病情,按时服药、按时就诊等。如果患者不给予配合,不如实与医师沟通病情,医师即使有再高明的医术也无法实现治疗目的。国内外学者大都将此称为诊疗合作“义务”。如果患者不给予协力合作,医师即使有再高明的医术也无法实现最终的目的。患者不与医师合作治疗疾病,一旦造成患者自身损害,除了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还要自行承担健康上不利的后果。
与医疗服务人员密切合作,必须是医患双方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进行。因此,应注意以下三点:
1、诚实、全面地提供病史,使医疗人员能够全面、准确地收集、了解就医者的疾病史以及与疾病发生发展有关的医学信息,并能够在这些医学信息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客观的分析。
2、听从医嘱指导。求医期间,患者应遵从医嘱进行治疗。比如不按时服药,或自主减少药物剂量,或表面服用医嘱药物、实际未服医嘱药物而服用私下寻求的偏方、土方,均是不提倡的行为。
3、主动与医务人员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让医务人员了解自己对疾病的认识,对生命本质的认识,与医务人员一起构建起指导参与型的医疗合作关系。
郑峻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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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法笔记杂志主编:郑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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