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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门(急)诊病历保存、补充打印的小提醒

作者:柯晓霞 ,王伟荣    2017-08-08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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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是诊疗最常见、最核心的资料之一,不少患者在门(急)诊病历保存、补充打印等方面存在疑惑,现为解除部分疑虑及减少折返麻烦,梳理说明提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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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门(急)诊病历?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以下简称《规定》)中说明: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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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见的问题解答


1、门(急)诊病历是患者保存,还是医院保存?


《规定》明确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现国内大部分医院都遵循患者自行保管门(急)诊病历的原则。


2、医院有“电子病历”,是否可以不保存纸质版病历?


有些患者认为医院有病历的记录,不太留意纸质版门(急)诊病历的保存,原件丢失、损坏之后致医院再打印即可。这实际上存在极大的认识偏差。


通常认为的“电子病历”与真正的电子病历存在本质区别,病历在电脑里面的单纯储存记录并不是“电子病历”;真正的电子病历是符合《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与纸质版病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国内大部分医院电子病历建设尚未完善,存在着客观有待解决的困难。所以现国内大部分医院的患者病历,仍以纸质版为主;提醒患者及家属,注意门(急)诊纸质版病历的保管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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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门(急)诊病历原件丢失、损坏后,是否可以到医院申请补充打印?补充打印的病历是否等同原件?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的,需要患者自己注意保管,避免发生丢失、损坏等情况,否则将无法还原。因各种合法合规需要,至医院申请补充打印,有效时限为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15年内。如果医院未实现认证的电子病历管理,则补充打印的仅是第2点中提到的单纯储存记录,无法与原件具有同等的完整性及法律效用。


4、谁可以申请查阅、补充打印门(急)诊病历?


《规定》中指出,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以下人员可申请查阅患者病历资料: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可申请查阅病历资料;

(3)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工作需要的,具体情况详见《规定》。


需要查阅(复印/打印)病历资料的,均需要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办理申请手续后,方能依法依规查阅(复印/打印)患者病历。申请办理病历复印(打印)等,按规定付出工本费。


就医助手杂志主编: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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