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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医保基金,后果很严重!千万别这么做……

作者:郑峻    2019-03-20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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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 达医晓护 的第 1574 篇文章


2018年11月14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推出重磅暗访调查《雇人住院为哪般?》曝光了沈阳济华医院、沈阳友好肾病医院两家定点医疗机构 “病人是演的、诊断是假的、病房是空的……”的骗保事件,再一次引起了全社会对医保诈骗的关注。11月21日,国家医保局召开“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发布会。发布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举报投诉电话:010-89061396\010-89061397。11月27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印发《欺诈骗保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18〕22号),12月1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 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定点 医药机构发生欺诈骗保等违约行为的,一律解除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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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在媒体,我们也时常会看到一些骗保的案例报道,骗保主体一般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参保个人等这几类。今天就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一下参保个人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骗取医保基金,以及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参保人员骗保情形主要有:超量开药后亲友共用或倒卖药品谋利;冒用他人社保卡就医;将社保卡出借给他人或出租社保卡谋取不当得利;伪造、变造报销单据,如病历、发票、清单等,申请报销并谋取利益;与个别定点医药机构串通,办理假住院、假就医,通过空刷社保卡套取医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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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以汤某、朱某某诈骗案为例来分析参保人员骗取医保基金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人们树立骗取医保基金非小事的观念,给那些因法制观念淡薄、企图以身试法的人们敲响一记警钟,共同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让广大参保人员成为医保基金的受益者。


汤某、朱某某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某系被告人汤某的姐夫。2015年,被告人朱某某系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被告人汤某未缴费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年10月22日至10月30日、11月10日至11月16日,朱某某将其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汤某,并同意由汤某2冒用其身份,分别在上海两家三级医院住院治疗脑梗死、高血压、糖尿病和前交通动脉瘤等疾病,骗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人民币112,074.37元。


被告人汤某、朱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18年1月8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年2月23日,二人向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退缴人民币112,074.37元。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汤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汤某、朱某某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汤某、朱某某系自首,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对二名被告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朱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赃情况等在量刑中综合予以考虑。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2018年7月18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汤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朱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由汤某冒用朱某某的名义住院治疗且医保结算,骗取医保基金,致使公共财产受到损失,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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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笔记杂志主编:郑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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