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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神们的权益保护(一)

作者: 郑峻    2019-03-20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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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 达医晓护 的第 1642 篇文章



女神们除了享有“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还享有哪些权益呢?有不少女性朋友来咨询关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待遇,以及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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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纠纷中,不乏有用人单位违法与“三期”女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产生争议;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调岗、降薪引发的争议;用人单位安排“三期”女职工从事出差等繁重工作,或者安排女职工待岗仅发放生活费,迫使女职工辞职引发的纠纷;用人单位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以及不发、少发产假工资导致的纠纷等等。本期主要介绍“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三期”是指女职工生育需经历的三个阶段,即孕期、产期、哺乳期。由于女性在此阶段的生理特殊性,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及行政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三期”女职工的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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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关系方面,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如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应续订劳动合同至哺乳期结束。至于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内有违纪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予以处理。


在劳动保护方面,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调整或降低“三期”女职工的工作量;“三期”女职工禁忌的工作岗位特别是重体力和有毒有害岗位,绝对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


在工作时间方面,女职工在妊娠六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和哺乳期间(婴儿一周岁内)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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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在休息休假方面,女职工因为“三期”情形需要的身体检查、休息、生育和哺乳等无法正常出勤的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相应的假期,享受全部或部分工资待遇以及生育保险待遇。


接着,来看一下“三期”期限的具体规定。


1、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2、产假

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生育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产前休息十五天",系指预产期前十五天,除提前生育者外,不得放在产后休息。)


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3、哺乳期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4、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哺乳假不包含产假)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女职工”三期“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如果有些女职工在孕期不服从单位管理、不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分内工作敷衍了事、推卸责任,甚至给单位造成了损失;还有些女职工向单位提交虚假病假单。一旦发生纠纷,同样得不到仲裁机构或法院的支持。


建议女职工,在确认怀孕之后,首先要及时告知单位,与单位沟通协调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也便于单位为女职工提供孕期保障措施;其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期亦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管理,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如因身体不适需休息或就诊,应规范履行请假手续;最后,当女职工权益受到损害,应及时向单位主张,友好协商,也可以尽快寻求法律渠道的救济,以防损失扩大,也避免因超过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支持。


下期介绍生育保险,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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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笔记杂志主编:郑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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