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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费负担较重,医保还有减负政策?!

作者:郑峻    2017-05-25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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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身边有位朋友来咨询,在医院做了心脏支架植入手术,花了不少医药费,出院后仍需经常服药,医药费负担较重,医保是否有相关减负政策?今天,就来聊聊本市的“医保综合减负”。


为了切实解决部分参保人员自负医疗费的特殊困难,本市实施与参保人员年收入挂钩的医疗保险综合减负,简称“医保综合减负”。医保综合减负资金是从本市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适用于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中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一定比例的部分,超过部分的自负医疗费减负90%。


“年自负医疗费”是指在一个医保年度,每年的4月1日至下一年度的3月31日(2016医保年度是指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发生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现金自负的医疗费,即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中,按规定由个人现金自负的医疗费,其中包括诊疗项目分类自负的医疗费用、B等病房分类自负的床位费,以及使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分类自负的药品费用。


年累计自负医疗费,不包括以下各项费用:


①按照本市医保其他减负规定减负的医疗费。


②按照本市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补助的医疗费


③按照市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规定报销的医疗费。


目前,减负标准按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沪人社医发〔2016〕46号)有关规定,具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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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照每年4月市劳动保障局、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的职工年最低工资标准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确定。例如:2015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分别为24240元和71268元。


综合减负所涉及的职工年收入,原则上按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年收入计算。


为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提高基金效率,综合减负实行门诊定点医疗。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实行综合减负的参保人员自申请办理综合减负后,原则上实行门诊定点医疗。参保人员可按有关规定选定1所一级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如病情需要转诊至二、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该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属于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的,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就医。实行综合减负的参保人员,未按上述规定实行门诊定点就医的,其此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不列入综合减负范围。


参保人员可在就近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或街道(乡镇)医保事务服务点领取《申请表》,或登录上海医保网(www.shyb.gov.cn)下载和打印《申请表》。在完整填写《申请表》后,在职职工应由所在单位审核后盖章证明;未重新就业的协保人员及其他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盖章证明;退休人员原则上不需要单位盖章证明。持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和有关凭证至就近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申请综合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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